湖南发文推进42家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发布日期:2026-04-17

4月1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提出,对全省42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全域提标改造与超低排放管控,排放限值对标浙江等全国超低排放限值第一梯队。

改造时间表:

2026年底:建成区3家4条线完成超低改造;非建成区39家60%处理线(25条)完成提标改造;

2027年6月底:非建成区39家全部处理线完成提标改造;

2027年12月底:建成区3家全部处理线完成超低改造;

2028年底:建成区3家完成全流程超低改造;

2029年底:非建成区39家全部处理线完成超低改造;

2030年6月底:全省42家全面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2029年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分别不高于10、30、80和8毫克/立方米

改造覆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管控、清洁运输全流程,同步要求企业安装DCS分布式控制系统、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数据长期留存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同时,方案将改造成效与电价补贴、排污许可、应急管控直接挂钩,未达标企业将被核减补助、实施限产,以硬约束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全文如下:

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环大气〔2026〕1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6〕2号)、《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549-2026)等有关要求,分步推进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厂提标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省现有42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均列入提标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二、工作目标

2026年底前,城市建成区3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4条处理线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非城市建成区39家企业60%处理线(25条)完成提标改造;2027年6月底,非城市建成区39家企业所有处理线完成提标改造;2027年12月底前,建成区3家企业所有处理线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28年底前,建成区3家企业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9年底前,非城市建成区39家企业所有处理线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30年6月底前,全省42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

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要按照全流程超低排放标准建设,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硝、除尘、脱硫脱酸等废气治理设施,落实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转运清洁方式运输。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应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

(二)高质量推进提标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

1.有组织排放改造。合理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和治理工艺,脱硝设施优先采用自动燃烧控制和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及其组合技术等高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硫脱酸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组合强化脱硫脱酸技术;除尘宜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技术;恶臭异味气体引入焚烧炉内参与焚烧,并配置活性炭吸附等高效除臭备用设施。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脱硝设施催化剂应预留备用层,备用层与初装层技术要求一致。2027年6月24日起,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60、120和12毫克/立方米浓度限值,为避免企业二次改造和投入,建议脱硝设施同步具备氮氧化物达到超低排放限值(小时均值80毫克/立方米以下)的能力;2029年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分别不高于10、30、80和8毫克/立方米(详见附件1)。

2.无组织排放改造。按照无组织排放产尘点“应收尽收”原则,气味泄漏点“微负压”管控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3.清洁运输改造。提高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建设运输车辆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2028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50%;2030年底前,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

(三)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评估监测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接入生产和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参数,重点生产治理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完整记录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清洁运输台账等信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手段,实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过程精准管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及时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将超低排放相关管控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保障

各市州要强化组织领导,指导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在保障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的基础上尽早完成改造任务;并建立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定期调度改造情况。有关省直单位要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老旧运输车辆置换、淘汰补助政策,积极指导企业申请中央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优先采取生产调控、协商减排措施,对无法稳定达到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核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附件:1.有组织排放改造指标要求

2.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标改造及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

3.监测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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